公司抄表、收费服务:
(1)民用管道燃气客户每两个月上门抄表一次,抄表时发放缴费通知单。
(2)上门抄表时若客户家中无人的,可参照前次用量估抄,并给客户留下估抄通知。估抄误差在下次入户抄表时修正。
(3)客户按缴费通知单上缴费日期,凭燃气客户卡前往指定收费网点缴费,获取缴费发票。缴费周期一般为抄表三天后至次月26日前。
(4)超出正常交费日后,客户凭燃气客户卡前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交费,并承担燃气费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欠费的1‰计收。
(5)为方便客户及时缴纳燃气费,建议客户前往相关指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业务,抄表后可由银行自动代扣燃气费。
缴费方式:
家庭客户可在与我公司有代收费合作协议的银行或企业采用存折或银行卡代扣、银行自助缴费、银行或港华公司客服中心柜面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具体缴费方式参照各银行或企业的相关规定。
缴费地点:
中央路客户服务中心地址:中央路214号
水西门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水西门大街91号-10
龙蟠中路客户服务中心地址:龙蟠中路483-499号(佳日雅苑门面房)
苜蓿园客户服务中心地址:苜蓿园大街91号
新庄客户服务中心地址:锁金村83号
五所村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建宁路139号
龙江客户服务中心地址:碧树园29号
北门桥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北门桥路4号
仙林客户服务中心地址:仙隐北路12号A20室
西善桥客户服务中心地址:西善桥北路109号(126-127室)
苏宁淮海路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淮海路68号苏宁生活广场四楼
河西新城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江东中路170号
苏宁尧化门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尧佳路7号一楼
代收费业务:
目前已与**燃气公司合作开展家庭客户燃气费代收费业务的银行及企业有:南京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紫金农商银行、东亚银行、邮政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苏果超市部分门店、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中国移动公司部分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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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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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用的缴纳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30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缴燃气费;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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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燃气表怎么算燃气费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25燃气费的计算方法 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有2套定价方案。 方案一: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为0~216(含)立方米,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2.98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为216~408(含)立方米,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3.58元; 第三阶梯户用气量为408立方米以上,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4.47元。 制定理由:据调查,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管道天然气覆盖到80%的居民用户(不包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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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6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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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交售燃气瓶装燃气出售条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7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4、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5、充装瓶装液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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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燃气补贴范围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8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8〕1355号),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7月10日起上调0.35元/立方米,调整后为2、63元/立方米。为了减轻天然气分户供暖居民的用气负担,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分户供暖居民用气补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3〕454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