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于10月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李某是主动辞职,但从实质看,李某辞职是由于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引起的,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故李某在缴纳了失业保险费1年的前提下,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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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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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职工具体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失业人员享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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