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2 01:50:28 348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曾任审判员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仲裁员,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

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为中央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6.申诉书要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

三、劳动仲裁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能否起诉对方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n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n(一)曾任审判员的;\n(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n(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n(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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