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免刑的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XX,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河北省滦南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唐山***生态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2月15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X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02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邢XX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冀02刑终61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X,辩护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被告人邢XX在担任**曹妃甸生态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务审计业务介绍给**金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后收受该公司的回扣人民币6万元,归自己所有。
2、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邢XX在担任**曹妃甸生态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某2所送的两张购物卡(每张面值人民币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邢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自己所有;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金*宾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邢XX犯罪情节轻微,所得6万元包含劳务报酬,与其职务便利无关。
被告人邢X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且主动退还全部涉案款,无前科,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过,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被告人邢XX在担任**曹妃甸生态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务审计业务介绍给**金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后收受该公司的回扣人民币6万元,归自己所有。
2、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邢XX在担任**曹妃甸生态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某2所送的两张购物卡(每张面值人民币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邢XX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缴纳7万元涉案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主体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高*山、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邢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自己所有;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邢XX犯罪情节轻微,所得6万元包含劳务报酬,与其职务便利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邢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将公司审计业务介绍给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且收取回扣,数额较大,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邢XX系自首,且积极退赃,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
人民陪审员陈**
人民陪审员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
-
一审实刑判决书会被送监吗?
343人看过
-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本
285人看过
-
二审判决后如何自首
300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书
311人看过
-
一审刑事判决书是公开的吗
200人看过
-
怎样处理缓刑一审判决书?
298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
一审判决书中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4第一,明确犯罪分子的罪行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机关,期限等。 第二,明确犯罪分子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给受害人一个说法,抚慰他们受伤的心。 第四,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代表一个案件阶段性的终结。
-
自首后又自首会怎样,一般会被判决取保候审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4以下是取保候审的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
-
刑事判决书和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
二审判决后如何自首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7二审期间自首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两个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所以,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总是翻供,二审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影响自首认定的自首时间有限。即使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自首,
-
重伤二级自首无谅解判决一审是怎么判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9如果被告人是初犯、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存在判缓刑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