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很多农民朋友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集体土地买卖中会遇到各类各样的矛盾,在这些问题当中,农民朋友往往会陷入到很多法律方面的困惑。为解决大家的困惑,特意整理了如何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条文和合法途径。
问题一
村委会随意卖地,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有农民朋友问:“我们的耕地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卖给了买方,还用虚假的材料办出了土地证。我们看了有关材料,举报到了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迟迟没有给答复,该怎么办?”
答对于基本农田和耕地我们国家是有着严格规定的,不能由村集体随意买卖以及非法占用。
村民如果举报到国土资源局,他们未答复的话,可以针对国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农民朋友可以选出几个代表,咨询当地律师后,按部就班地走法律程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转让后,该土地被征收,受让方能享受哪些补偿?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依法确认农户转让承包的行为有效。流转双方农户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转让的土地被征收后,获得征地补偿权利。转让双方均可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二如果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户,受让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部分。因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
问题三
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现以当时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要求补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行为,对集体土地和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定。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获得补偿的农户,国家提高标准后,不应重复补偿,农户也不能以当时补偿过低为由,向集体经济组织索取土地作为补偿。如果农户承包地被征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通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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