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办案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依法受理。但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则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结果,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告知形式:一是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一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告知。但由于行政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提起的诉讼。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两种不同的告知形式直接影响申请人下一步的权利救济。那么就两种告知形式而言,到底哪种符合法定要求呢?对此,本律师将作简单阐述:首先:从法律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规定时应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其次,从法理上分析:“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是罗马法的法谚。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而法院又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的诉讼,那么等于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堵塞。该作法显然无法保障申请人复议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无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纠纷,更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法制要求。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办理机关认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应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告知均属违法。但实践中,虽然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但却很普遍。对此,本律师认为遇有此种情况,可采取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未按法定形式告知,即可视为复议机关未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可视为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如果复议机关两个月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那么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申请人也可以行政复议办案机关告知行为违法为由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请监督,请求撤销其《告知书》,并重新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受理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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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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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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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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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遭遇不予受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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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如何提出?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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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重新鉴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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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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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起诉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11.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司法解释第33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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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受理被告起诉讼能否获得受理?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4首先要知道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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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能否作为行政复议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31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市政府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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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需要上诉状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8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的裁决只能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立法技术看,如果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就没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条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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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予受理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