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建议权的基本内容
建议,是民主状态下社会主体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作为民主权利,任何社会主体都有对关系到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与这种民主权利不同,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其特定的内涵。本文所讨论的检察机关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授权,就已经发现的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建议,要求其纠正违法或者改进工作,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防止违法情况再次发生的权力。为了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纠错建议权、整改建议权、处置建议权。
(一)纠错建议权
纠错建议权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违反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需要或者不能够追究法律责任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有关机关、单位或部门纠正违法的权力。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许多法律本身就赋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在我国,直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是很多的。但是由于不同机关和不同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不尽相同,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认识不尽相同,对案件进行处理时所掌握的标准不尽相同,以致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会出现执法不统一甚至不适当的情况。这种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如果不存在严重渎职造成损害的情况,或者其中有关个人的渎职比较轻微没有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检察机关就不能启动追诉权,不能通过追诉手段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整改建议权
整改建议权是检察机关根据在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某个或某些方面的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容易导致犯罪发生或者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情况,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以防止犯罪再发生的权力。
(三)处置建议权
处置建议权是检察机关针对有关机关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建议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以保障法律切实遵守和有效实施的权力。
二、检察权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中国的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的确认;
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人民检察职权的主要包括:制约监督侦查权、诉讼监督、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监督与监所检察四大部分。
主要职能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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