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2:10:08 368 人看过

我国现在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在证据的采用标准这个基本环节上,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采用标准,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笔者在这里,主要从证据的一般采用标准即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三方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进行探讨。

关键词:采用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

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证据的可采性、适格性,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活动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行政诉讼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中国诉讼法学》,于绍元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3、王雪梅:《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载于《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

4、何家弘:《证据的采用标准》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

李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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