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查封管辖权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6:51:43 325 人看过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认定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原法院不再有管辖权,原封存措施无效的,应当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移送。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是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首先,必须是货币支付行为。它是指对金钱支付的要求。财产保全的对象可以是金钱,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是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查封借款人的不动产。但如果对个人名誉有争议,因没有给付内容,则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对民间借贷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可以依法申请保全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抵押物。

2。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前申请。贷款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前而非诉讼。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贷款人无需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只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诉讼保全是诉讼中对案件的保全,所以只有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前才能提出申请。

3。被告人不得擅自或者以其他理由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借款人、担保人为逃避债务,擅自处理涉案财产,逃避担保责任,可能导致借款债权、担保债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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