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包括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债权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一、债权人地位如何界定
1.债权人地位的财务学分析。从筹资角度来看,所有企业的资金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比例不一样。一个企业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筹资,仅凭权益投资者的投入和企业的内部积累就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然而,这种内部筹资额与投资额相互平衡的状态也许只有在没有竞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视,其合法权益不能不受到保护。
从收益分配角度来看,税后净利润首先用来弥补亏损,然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似乎债权人与利益分配无关。其实不然,债权人虽不参与企业最终的利润分配,却影响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基数。因为,企业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的规模及其效益,而后者又受制于筹资的数量及代价,这就自然地将收益分配与债权人联系起来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还要受到法律和债务契约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偿债能力的约束上:当企业支付现金股利后将影响企业偿还债务和正常经营时,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量就要受到限制。债务契约的限制则体现在借款的保护性条款中,这些限制通常包括:①未来的股利只能以签订契约之后的盈余来发放,即不能以过去的保留盈余来发放;②净营运资金低于某一特定金额时不得发放股利;③把利润的一部分以偿债基金准备的形式保留下来;④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水平时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采取偏紧的股利政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债权人影响着股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比例。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如果破产企业清算得早,债权人或许还能获得一些破产财产。但当前客观现实是,破产对企业,尤其是对上市公司来说似乎已经失灵,试想,严重亏损的公司业绩得不到改善,债权人本息得不到偿付,而股价却被哄抬,积累的风险终究会被释放,债权人只能无可奈何地承受损失。
二、破产债权如何去申报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二、申报的程序
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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