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当今并不少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涉外家事逐渐演变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家庭关系模式。曾几何时,一提到国外的家事,你脑海中能想到的往往是跨国婚姻。然而,如今,涉外家庭事务的外缘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从广义上讲,涉外家庭案件不仅包括身份关系,还包括财产关系和事实(如在美国签订婚前协议)。其诉因不仅包括离婚纠纷、抚养子女纠纷和继承纠纷,还包括常见的涉外家庭案件。总的来说,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涉外家庭案件发生了以下变化,值得关注:
<1、上述各类涉外案件,当前的涉外家庭案件不仅停留在身份关系的涉外性质上,而且有了很大的扩展。例如,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国籍,但他们在美国有一个孩子,而孩子是美国国籍,那么他们的离婚案件是涉外的,因为这涉及到他们孩子的外交事务。另一个例子是,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国籍,他们在澳大利亚买了房子。当他们参与离婚诉讼时,他们的离婚案件也是涉外的。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也将其视为外国家庭案件。
2。婚前协议很流行。
几年前,婚前协议对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非常新的、难以理解的、情感化的“怪物”。然而,当选择涉外婚姻不再是大多数中国女孩改善生活、谋求经济利益的手段时,更多的人往往不会把爱情与更多的经济纠纷混为一谈,婚前协议也越来越体现出人们在选择涉外婚姻时对爱情基础的理性思考和关注。但近两年来,笔者起草的婚前协议约有7-8份,其中不乏外国背景。当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婚前协议也会遇到法律冲突的适用,这需要起草者加以重视。
3。财产形式更加多样化。
与以往许多外国人只在中国短期旅游、访问或学习,导致涉外婚姻财产形式简单化的情况不同,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中国配偶在中国结婚后会选择在中国定居。婚姻关系更加持久,相应的婚姻财产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它不仅限于过去的工资收入,还包括房地产、公司资产、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加,甚至涉及海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资产。此时,要求律师具备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第二,涉外家庭案件的代理实践要点并不复杂。但是,外国家庭案件与国内家庭案件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涉外家庭案件的一些特殊程序要求上。这些特殊的程序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我国法院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是被告”。涉外离婚案件也以原告是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毕竟涉外案件有其特殊性,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专门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是属地管辖。很多律师问笔者,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否根据结婚地确定,但事实上,只有华侨在中国结婚,居住国法院不予受理时,才适用结婚地法院的管辖权他们的离婚案。关于外国管辖权问题,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双方都是外国人的案件。有学者认为,只要原告在中国已形成惯常居住地(通常认为已居住一年),就可以认为离婚案件的一方与中国有联系点,那么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完全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双方都能达成协议,只能通过国内法院以判决或调解的形式进行,那么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那么法院通常是可以受理的。涉外婚姻案件的适用存在法律冲突和适用法律冲突。所谓法律冲突,是指在发生准据法冲突时,如何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的一种法治选择,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程序法。它并没有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而是告诉人们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如何适用。准据法是指由冲突规范指定的具体实体法,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最终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在我国,在解决涉外婚姻问题上,我国有关冲突法规定,婚姻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法院法律。根据规定,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应当依据婚姻根植法进行判断;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的,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双方接受法院管辖中国法院。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外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外国法院或香港法院、澳门法院和台湾法院的判决在国内法院没有法律效力。国内法院需要经过一定的承认或承认程序,才能使其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这涉及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以及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判决的承认。1991年,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只承认和执行解除身份关系的条款,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上仍需适用对等原则。
4。涉外婚姻案件法律文书的公证和证明
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代理机构,如果当事人的婚姻是在国外登记的,则需要对当事人的结婚证进行公证和证明;如果他不能来中国办理离婚诉讼,则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证件,起诉书、离婚意见书等材料需要公证、证明,或者直接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
但是,在办理公证和认证时,要注意:首先,申请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总领事馆。委托书涉及夫妻双方利益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总领馆;其次,委托书要用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委托书必须在领事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最后,经使领馆公证后,不得擅自拆毁、涂改。三是涉外家庭案件的代理技巧。第一,建立信托基金会。家庭案件与公司和经济案件大不相同。此外,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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