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条件
1、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嘱托文件及其生效文书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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