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黄岛法院在黄岛某村王老汉家中开庭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案件原告方王老汉已经94岁,而他要状告的是收养了53年的儿子王某。王老汉称将王某养大成人,现在儿子却不养老,实在痛心。可王某称对老人尽心尽力,曾经每月只有30元工资,也会拿出10元给老人养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驳回了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老人
53年前收养流浪儿
上世纪50年代,当时30多岁的王老汉与妻子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儿。1961年,王老汉看到年幼的王某在街头流浪乞讨,觉得孩子可怜便将他带回家抚养。王老汉将捡来的儿子视如己出,不仅供养他读书,还让他参军,同时根据当时的政策让王某到王老汉之前的单位工作。
到了2004年,年事已高的王老汉需要人照料,可王某却不尽赡养义务,无奈只好同女儿一起居住。2011年女婿重病,女儿忙着照顾丈夫,王老汉又回到王某处居住,他不但不精心照顾,反而还和我多次发生矛盾,我只能又回到女儿家,后来女婿身体情况不好,我就到外甥家,让外甥媳妇照顾。王老汉说,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仍对自己不闻不问,这严重伤害了老人的心。我收养了他,结果晚年却没有老有所依。王老汉将儿子起诉至法院,希望解除两人的收养关系。
儿子
1/3工资交给父母
对于养父的指责,王某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说,1978年已经分家,王某每月需向养父母支付10元的养老金,而当时他每月工资只有30元。虽然分了家,但老人的油面菜肉等基本食物都是由王某承担,在养母生病期间,他也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
养母过世后,王老汉一直跟着自己居住,之所以后来搬到姐姐家,是因为老人找了个新老伴,但因双方年龄及生活习惯差距悬殊,结婚刚两个月就离婚了,王老汉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就从王某家搬走了。
我爸在姐姐家居住的时候,我也经常去探望,给老人送钱、送衣服和食品,后来姐夫生病,我就把爸爸又接回家来住。王某称,王老汉身体每况愈下,自己经常带着他到外面晒太阳、赶集,让老人保持心情舒畅,我还带他去看隧道和大桥,对他都是百依百顺。王某还提到,自己原本想去姐姐家将老人接回家,结果姐姐的孩子对他态度恶劣,我怀疑是他们操纵老人与我解除关系的。王某称,自己愿意将老人接回家,并尽最大努力让老人安享晚年,报答养育之恩。
判决
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庭审时,王老汉的代理人出具了社区的证明,证明王老汉长时间居住在女儿家中,同时代理人还让王老汉女儿出庭作证,证明王老汉在女儿家居住期间,王某除了老人生日之外,其他时间很少来探望,上一次探望老人还是2012年4月,之后也没有给老人打过电话。同时女儿的邻居也出庭,称大部分时间王老汉都是由女儿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与王某在1961年建立了收养关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王老汉曾经搬离王某家,之后又回来,能够看出两人之间存在父子感情。对于王老汉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两人关系破裂,而且王老汉女儿与王老汉存在利害关系,她的证词法院不予采信。
经黄岛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老汉的诉讼请求,不准两人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后王老汉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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