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即便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仍然负有具有约束力的扶养义务;
倘若其中一方未能严格恪守这样的义务,即视为触犯了法律。
而一旦出现有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人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其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借助强制执行的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明确阐明,在婚姻破裂之后且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前提条件下,另一方应承担起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
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应当由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确定;
若是双方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则最终由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情形作出裁决。
在此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条款所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特定的情境下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始数额的具有合理性要求的权力。
在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上,若女方为抚养方,则无需过于注重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庭审过程中,男方如无法认可亲子关系的存在,女方即可立即提请进行亲自鉴定;
倘若男方坚决拒绝参与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如有证据显示被告确有持有某项关键证据但却无故不提供,且原告质疑该证据内容可能损及证据持有人的权益,法院将基于此事实推定原告的指控成立,进而做出裁决,认定男方应承担起抚养费用的义务。
针对男方曾经支付过一段时期抚养费的情况,如果采用银行划款的支付方式,相应的划款单据同样可被视为重要的间接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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