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09:24:46 165 人看过

一、河南省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步骤

对于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步骤主要有这几个:

第一步,当事人也就是遭受危害的病人应当要向当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要写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相关事实,还有申请的原因等等。

第二步,受害人知道自己的身体由于医疗事故而导致损伤的一年内,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进行争议处理的申请。申请处理以后,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受理,帮助受害人处理医疗事故的争议。

第三步,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以后,会在十天之内对该医疗事故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话就会决定受理。具体审查的话指符合相关条例,而且会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就不会受理,卫生行政部门也会通知申请人而且会说明原因。

第四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没有通过,而且申请人不同意拒绝的理由的话,可以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对于责任的划分会出现好几种情况。如果这次医疗事故是由该医务人员完全造成的,那么该医务人员就要负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主要是因为医疗行为造成的,其中还有其他的因素导致,那么医疗行为就是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但是如果其他因素在医疗事故中占主要作用的话,医疗行为占次要作用,那么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对等责任的情况,就是医疗行为和患者各占一半。

医学会提出的鉴定结论并不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只能作为人民法院的证据。所以患者不能只凭医学会得出的鉴定结论去要求赔偿,这是没有绝对的约束力的。所以医疗责任的划分主要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这三种类型,由责任的大小再决定该医院应该赔偿多少损失。

三、个人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个人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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