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具有如何的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10:59:19 291 人看过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一法条采取了吸收原则。

吸收犯是指存在主观故意的多个犯罪行为,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后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中的多个犯罪行为必须是独立存在的,需要触犯不同的罪名,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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