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医疗机构的证件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19:25:07 60 人看过

开诊所一般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如果是申请医疗机构,则应该提交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以及建筑设计平面图、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常在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及流程

答:首先要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人同时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医疗机构选址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符合有关规定,最后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2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一、医疗废物三不准三禁止分别指什么?医疗废物三不准三禁止:三不准:不准混合放置医疗废物;不准取出已放入容器中的医疗废物;不准运出未达包装要求的医疗废物。三禁止:禁止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存放地点倾倒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二、制定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
    2023-02-25
    346人看过
  • 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要求
    以上是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实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机
    2023-06-13
    364人看过
  • 哪些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设立
    一、哪些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设立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材料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二、医院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医院的义务主要有几个方面:1.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2.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3.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4.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5.医疗转诊义务。
    2023-10-11
    219人看过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关系
    1、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2、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3、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去哪里开
    一、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去哪里开医疗机构聘用证明通常是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由聘用机构填写。下载打印的表格格式应与网上的表格格式完全相同,不得自行更改。采用A4纸打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类别有哪些(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
    2023-06-16
    111人看过
  • 医疗事故诉讼医疗机构要提交的证据
    1、书面陈述或答辩;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一、医疗事故的证据认定是怎样的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
    2023-02-25
    489人看过
  • 处理医疗机构许可证到期问题的法律要求
    一、处理医疗机构许可证到期问题的法律要求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比例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下: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三、怎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
    2023-09-28
    369人看过
  • 开假条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小诊所不能开假条。小诊所是肯定不能开病假条或者诊断证明的,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条和诊断证明才会被认可。一般单位都不认社区开的病假条,所以最好到三甲医院开具,诊所因为没有相应的制定规定,所出具的病假证明一般都不为用人单位接受。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劳动者到小诊所能开病假条吗?劳动者到小诊所是肯定不能开病假条或者诊断证明的,最小县级以上的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关于病假证明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规定,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病假证明的规定执行。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制度内容不予法律法规抵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从各地实践看,除紧急情况,诊所因为没有相应的制定规定,所出具的病假证明一般都不
    2023-07-10
    293人看过
  • 患者在医疗机构起诉,要求赔偿,谁来举证?
    患者起诉医疗机构一般由当事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事由,则由医疗机构进行举证。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2023-07-05
    83人看过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确定和管理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的。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签订合同,实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从内容上讲,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从格式上讲,一般应包括甲乙方的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变更或中止合同的办法、争议处理途径与方式、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日期等具体内容。
    2023-06-09
    320人看过
  •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大致如下: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类型有所不同,这里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有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4.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设置医疗
    2023-04-10
    229人看过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是否要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进行判断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通常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
    2023-06-13
    407人看过
  • 对注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1.《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
    2023-02-22
    116人看过
  • 医疗机构成立条件有哪些,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一、医疗机构成立条件有哪些医疗机构成立条件有: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二、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医疗机构包括: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
    2023-03-24
    484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5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如何处罚?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要求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7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医疗机构应提供哪些证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25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
    • 教育机构对证件的要求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达不到承诺的教育标准,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