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审核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残疾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诊断;委员会鉴定;发布鉴定结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安徽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已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安徽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四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三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2、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附件三)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4、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四、鉴定时间
根据被鉴定的人数情况,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安排专家组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五、鉴定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应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
2、与被鉴定人及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3、诊断、鉴定结论未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不得将诊断、鉴定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
4、诊断、鉴定结论一旦作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证明书
证书编号: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照
工作单位片
参加工作时间
工种(职务)
接触毒物工种时间累积年限
受伤时间
医疗终结时间
工伤证明书编号
申请重新鉴定原因
重新鉴定内容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年月日会议审定,该职工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根据医疗终结诊断结
论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
伤残等级为级,护理依赖程度为护理依赖。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证明书
证书编号: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照
工作单位片
参加工作时间
工种(职务)
受伤(发病)时间
医疗终结时间
申请鉴定原因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年月日会议审定,该职工
因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医疗终结诊断结
论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盖章)
年月日
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工种(职务)参加工作时间
受伤(发病)时间医疗终结时间
鉴定内容
本次鉴定依据标准
本次鉴定前医疗终结结论:
本次临床诊断结论:
专家签名:年月日
依据标准提出如下鉴定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备
注
注:每个专家一份《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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