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已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40:58 75 人看过

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3日 14: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6-10
    141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有关条款中的“航管部门”和“航运管理处”修改为:“航管机构”。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修改为:“在市内六区以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当地航管机构征收。其中,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部队的运管费的50%上缴天津市航管机构。”二、将第八条、第十三条删除。三、将第九条中的“对持有效的单船运管费缴讫证”删除。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运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应按逾缴日期每日加收应缴费款5‰的滞纳金,并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期间
    2023-06-08
    116人看过
  •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附:修正本
    一、删除第三条和第十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设标志,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拆除专用标志,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承担全部清除费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审批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
    2023-06-08
    473人看过
  • 关于修改《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删去。二、原第五条(一)、(二)项分别修改为:“(一)超过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的浮动幅度;(二)超过平均利润率的浮动幅度,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除外:“删去原(三)项,(四)项改为(三)项,以下类推。三、原第六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测定及确定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浮动幅度,并予以公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测定工作。“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以下类推。四、原第七条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修改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三)项分别修改为:“(二)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
    2023-06-07
    481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已修正]
    第一条为及时处理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其他建制镇。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国土、建工、房地产、环保、城管、公安、工商、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市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
    2023-04-22
    228人看过
  •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
    2023-04-22
    82人看过
  • 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归口管理。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有计划地批准成立开发单位。开发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一)通过投标或接受委托,承担城市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公用设施综合开发任务;(二)根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三)依法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进行勘察设计,平整土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四)组织开发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投标;(五)兴建、代建、出售房屋,或将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发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六)协调各方关系。第四条开发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专职的行政负责人和相应的技术、财务、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管理章程的财务制度;(三)有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有
    2023-06-10
    432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的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三、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
    2023-06-10
    39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
    2023-06-10
    276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附: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正)修改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标题“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时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附: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正)(1990年12月27日
    2023-06-10
    169人看过
  •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阅读全文】(1989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6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第四章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第五章房屋补偿和产权调换第六章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第七章市>工程建设拆迁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建设需要,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应当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2023-04-23
    352人看过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照明
    2023-06-10
    190人看过
  • 《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修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非经营性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使用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测量、挖沙、防洪等船舶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员、超载运输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四)无证驾船或酒后驾驶的;(五)航行船舶不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1991年4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
    2023-06-08
    330人看过
  •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计量单位和数值进行结算或者标称的商品经营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计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法定计量单位)商品经营活动中,凡需计算商品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五条(经营者的计量责任)商品销售者(以下
    2023-06-07
    268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XX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单位管理办法》的决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ttttt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
    • 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副本怎么修改正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2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
    • 修正案十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修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10
      按照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03条第二款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正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关于商品房装修保修期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10
      1、像其它产品一样,商品房也有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商品房的销售者——开发商必须免费保修商品房。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在入住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给业主住房质量保证书、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必须无偿地对商品房的任何部位,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都要免费维修。商品房的保修期是由业主和开发商协商确定的。但期限不得低于商品房的建设单位给开发商提供的保修期,比如供热系统最低为为2个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