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是建设工程,交付给发包人一方的时间就是交付之日,再建设工程实际完工之后,将工程的各种证明于授权证书等等交给发包人一方,并且现场查验没有问题,也就是双方的合同结束的时候就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款发放之日。
2.第二种时间是在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如果承包人一方已经把工程建设好了的话,那是要提交一个竣工结算文件的,在文件当中会要写明该工程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员工所应该支付的工资等等。该结算文件提供到发包人一方的时候,就可以认定为应当发放款项的日期。
3.第三种时间是在工程的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工程款一点儿也没有结算。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办法进行的时候,那么原告就要起诉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了。所以这个时候日期就按照起诉的日期算。
4.由于在我国的违约行为当中是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当中,违约金就可以体现为违约时间,而产生的利息拖欠的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就越多。
以上就是关于在建设工程合同当中,如果一方拖欠工程款的话,截止到什么日期是可以开始计算利息的。
以及如果当事人想向法院提出诉讼来找回工程款的话,应当从什么日期开始计算,在诉讼过程当中要注意证据的保留,还有对于拖欠者合理合法的控诉。
存在拖欠行为是违法的吗
只要存在拖欠行为,就是违法的,跟拖欠的时间没有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与员工约定工资日结的,员工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天按时结清当日的工资,未按时结清的,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让单位尽快结清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结清或者以各种理由继续拖欠的,员工就可以通过其他的合法方式解决。
员工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查证属实后,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还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会向用人单位发出结清工资的支付令;还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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