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官员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山寨产品将区分知识产权,而不是直接对企业或者产品否认或肯定。对于创新的应该鼓励。
不可否认,山寨产品满足了广大低收入消费群体的需要,而且始终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如果一概否定它,不仅难度非常大,而且很可能遭到庞大的低收入群体的反弹,引起低端消费群体的不满。但是,不论山寨产品做了多少改良、模仿的有多逼真,始终都是一种仿制品,没有实质性的创新,相对于正品来说,其质量、性能都不可靠,消费者的权益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
更重要的是,山寨产品成本低,利润高,在一定程度上抢走和挤占了正品的市场,影响正品销售,也会影响和打击企业研发正品的积极性,甚至促使更多的人放弃科技投入和新产品的市场研发,这将会导致企业生产和科技转化的倒退。笔者认为,山寨产品,不宜公开鼓励,尤其是代表国家权威部门的官员不宜公开鼓励,并且还要对一些恶意的模仿严厉打击,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研发新产品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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