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4:34:17 245 人看过

浙江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等,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一、二级残废是什么标准

伤残二级标准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二、司法鉴定评审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三、关于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的鉴定标准如下: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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