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5:20:36 303 人看过

案情:2002年5月份,某酒店老板梅某找到其朋友徐某讲酒店用电量太大了,要徐某找供电公司抄表员照顾一下。徐某表示同意,并讲好把偷的电折成钱2人平分。徐某即找到供电公司的抄表员潘某,叫潘某少抄酒店电表,然后由他负责回拨电表,徐某将少交电费的一半再分一半给潘某,潘某表示同意。徐某就将潘某同意的情况告诉了梅某。过了几天梅某和徐某将酒店电表回拨,然后梅某就用买柴油的名义从财务上套出了2700元。2002年6月上旬,徐某、梅某、潘某在酒店商议好由潘某估一个电表度数,然后由徐某把电表数码拨到潘某估报的数码上,并由潘某每月给徐某二根供电局专用固定封铅的铜丝。事后三人采取上述方法回拨电表,然后由梅某按回拨电表数用白条从酒店财务上套取现金,从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共套取现金20734.5元。其中,潘某分得赃款4800元,徐某分得赃款4600元,梅某分得赃款11334.5元。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从表面上看,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按照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一般原理,本案应以盗窃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潘某系供电公司抄表员,供电公司按其营业执照公示为国有公司性质。该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描述抄表员工作范围:抄表员的职责为负责对本所供电营业区域内分管的用电客户的抄表催费工作。抄表时发现用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了解分析,注明原因,发现计量装置卡盘、卡字、自走、倒转或其它故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开出工作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抄表时,发现违章、窃电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记录,及时开出工作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参照《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可以确定潘某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潘某少抄酒店电表数码,并每月提供二根供电局专用固定封铅的铜丝给徐某的行为在潘某职责范围内,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打破了刑法这一基本原理,对本案审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解释第一条规定:从这条解释可以看出,其制定目的在于打击外部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的职务犯罪。进而不再细究在此类共同犯罪中主从之分,而是注重于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后,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外部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便都构成贪污罪。如果外部人员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自己独占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则依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联系到本案,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听从徐某、梅某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指使,利用抄表员的工作便利,采取少报用电量的手段,将少报的用电电费占为己有,供自己和徐某、梅某共同使用的情形在主观上三人都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三人都具备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受贿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一、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023-03-11
    451人看过
  • 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犯有什么区别?
    1、身份性质不同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2、犯人的身份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的范围涵盖非常广,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3、连带责任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由于不是定罪身份,往往连带、共犯不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023-03-28
    439人看过
  • 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犯有什么区别
    1、身份性质不同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2、犯人的身份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的范围涵盖非常广,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3、连带责任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由于不是定罪身份,往往连带、共犯不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023-03-25
    318人看过
  • 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故意
    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一般主体是否可以与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根据1988年《关于惩处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可以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共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对于受贿罪却未作此特殊规定,故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学界就有肯定与否定的论争。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案例,我国对贪污罪就作了明确的注意规定,国外立法中也有明确的一般规定,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31条规定:“对于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进行加工的人,即使没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因此,司法实践中,切不能因特别的注意规定而排除拟制规定,一定要考虑犯罪的本质,做到公平公正。笔者认为,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从共同犯
    2023-02-28
    150人看过
  • 刑法中身份犯的特征
    刑法中身份犯的特征如下: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一、单位行贿罪可以达到共同犯罪吗《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
    2023-02-16
    223人看过
  • 刑法中身份犯的特征
    一、身份犯的特征1、身份犯是一类犯罪,不是指犯罪人或一般违法行为。2、身份犯是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3、身份犯是由刑法规定的,不是由判例和刑法理论所认可的。这是身份犯的法律特征。也就是说,哪些犯罪必须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哪些犯罪因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使刑罚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完全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称其为身份犯。例如,在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即使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也不属身份犯。在刑法规定以后,该行为就属于身份犯。二、身份犯属于刑法中重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航空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023-04-21
    7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中的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与特殊身份的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特殊身份就是指刑法中某些罪名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一般主体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的对称
    •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如何判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20
      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
    • 特殊身份人瞒骗欠款不还如何定性?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李军开始向朱妙借款40万元的行为,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所以这一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军开始向朱妙借款用于跑工程,他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跑来工程赚取利润,客观上在借款的过程中,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
    • 中身份犯的特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1
      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属于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杀人
    • 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应如何定罪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23
      1、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非身份犯的,双方构成所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 2、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利用了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等条件的,应以特殊身份者所犯罪的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教唆、帮助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分别以教唆犯或者从犯论处。 不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同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