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5:53 219 人看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办[2001]252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各地要对本地区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进行全面清理。对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今年内要确保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对拒不参保的,要采取坚决措施,督促其参保。

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各地要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对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登记手续不全的,要重新进行登记或补办手续。要按照省厅鄂劳函[1999]085号文件规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编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要及时办理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地税机关。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核定制度。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可按年进行申报核定。对不按规定申报的,按上月核定应缴费额的110%确定其下月应缴费额。要加大稽核监察力度,督促缴费单位和个人按时如实申报。

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以方便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大厅或指定一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受理申报。为方便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可在税务征收大厅(或社会保险大厅)内设立个人核定缴费窗口。

对缴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确保核定到位,防止错报、漏报和瞒报等现象。要坚决杜绝“协议”缴费。对不如实申报,且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征缴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的作用。尚未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的地方,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统计、汇总、对帐和分帐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加大基金监督工作的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口资金需要使用时,必须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两家签字盖章,方可划拨使用。要与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商,及时将已交人民银行金库存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定期上报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上报公布工作仍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和省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1]89号)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上报和公布工作。

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和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原由人事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已移交劳动保险部门的地方,要按鄂劳社办[2001]171号文件规定,认真清理有关资料,核准有关数据,按要求尽快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给地税机关。尚未移交的,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尽快办理移交,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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