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风险控制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54:00 229 人看过

1、什么是保证金交易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品,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融券)或借入证券卖出(融资融券)的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内,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2)《融资融券试点实施细则》中关于风险控制的规定,当标的证券融资余额降至20%以下时,向市场融资,本所可于次一交易日恢复融资买入,并于单个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达到该证券可售流通量的25%时向市场公告,当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减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暂停融券,并向市场公告,交易所可于下一交易日恢复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告。

6.3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异常时,本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市场公告:一、调整标的证券的标准或者范围;二、调整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四、调整保证金的比例维持性担保比例(五)暂停融资融券买卖特定标的证券(六)暂停全市场融资买入、卖空交易(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四)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5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积极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异常融资融券行为,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

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交易所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并给予处罚,并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交易所融资融券的交易权限

第三,融资融券的风险非常重要。证券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投资者的信贷资产和负债进行实时监控。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的比率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无法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追加担保物,或者投资者无法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的,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通常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也应谨慎对待其信用账户资产。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没有注意到通知的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能会被迫平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为了防止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要继续积极注意维护担保比例指标,在接到证券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要及时补足,以免被迫超期补足;其次,为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时无法及时补仓而导致严重亏损,投资者在平仓时不宜全仓操作。同时,为防止亏损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头寸和止盈头寸;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关注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化,随时关注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等通讯工具,为避免因疏忽大意而被迫平仓、未看到通知的严重后果,投资损失放大融资融券利用财务杠杆放大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可同时获得高额回报,他们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如果不能及时控制风险,损失也会相应增加,甚至可能造成负资产或总投资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需要注意:首先,要认真学习融资融券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和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条款,全面了解我国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其次,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损失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股价做出投资决策,并根据自己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谨慎选择;最后,投资者要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情况,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加大时积极减仓、释放风险,做到必要的仓位控制和融资融券规模控制,及时止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以防范投资者信用额度不能充分利用,或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的风险,投资者应首先关注信用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根据《融资融券管理办法(2015)》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之间、客户之间、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因此,投资者在开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注意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其次,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方面要考虑证券公司可获得的银行融资额,注意选择经营稳定、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证券公司;另一方面,为了规避信用额度问题带来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考虑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同时,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资格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导致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可能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因此,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资格,避免信用额度被减少或取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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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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