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何时开始计算时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交通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赔偿对象是谁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应当打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则应当打给受害人家属;如果是由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则保险人可以将理赔款打给被保险人,具体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还是先由责任人赔偿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1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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