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是否是故意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7 13:10:11 459 人看过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从上可知,共同危险行为在主观上是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的,不能是故意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

(二)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据此可以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行为人追偿。

二、共同危险行为致损的举证责任承担

(一)受害人举证责任分配: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即证明谁是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

2、受害人受到损害,即自己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受到的损害;

3、加害人有主观过错,即共同危险行为人全部疏于注意义务。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免责条件(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证据若干规定》和《人损解释》采取肯定说(因果关系排除说):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可免责;

2、《民法典》采取否定说(因果关系证明说);

(1)只有在能够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人,才能免除责任;

(2)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的,就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文章
  • 危险共同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免责事由对于部分行为人能否通过证明其不可能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免除责任,学术界历来都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肯定说,他们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另一
    2023-07-19
    498人看过
  •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是,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层楼顶向下扔啤酒瓶,结果一酒瓶将一路人砸伤。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路上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瓶子将路人砸伤。此种行为,即属危险行为。故危险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很难或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致害人,法律为救济受害人的利益,将各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即共同危险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
    2023-06-07
    211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没有意思联络
    共同危险行为没有意思,联络每一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没有关联或者结合关系。而且实际侵权人具有不确定性。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
    2023-02-24
    480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区别于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特征: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
    2023-04-17
    62人看过
  •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一、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
    2023-02-04
    160人看过
  • 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一、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四)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二、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责任怎么分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是俩个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不能分清楚对应造成损害的具体范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共同侵权还有哪些规定(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2023-04-14
    32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行为主体有必要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一起风险行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施行的行为即便形成别人危害,也仅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是一起风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风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这种风险性,指的是危害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片面上,行为人没有致人危害的成心,既没有一起的成心,也没有独自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义务的一起过失;从客观上,数人施行的行为有致人危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别人的可能性能够从行为自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危害方向,一起风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在一起风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一起风险行为的风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风险性现已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危害成果,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
    2023-04-05
    459人看过
  • 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一般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2-06-27
    450人看过
  • 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既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一、《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2023-02-04
    397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2.因果关系不同;3.法律责任不同。三、共同危险行为中能确定具体
    2023-05-03
    249人看过
  • 对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一、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醉酒驾车可以分为多种情形,不同情形下需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厘清界限的程度也不同。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2023-06-20
    126人看过
  • 导致共同危险行为的原因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哪些一、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哪些1、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
    2023-07-06
    6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
    2023-04-05
    239人看过
  •  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罪共犯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打人、持刀砍人、火烧水烫等直接或间接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只要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人身健康伤害,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人或更多人共同故意犯罪,那么他们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人或更多人共同故意犯罪,那么他们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存在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比如打人,持刀砍人,火烧水烫等;或者利用其他人或动物间接对他人实施伤害。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伤害他人,只要出于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致使他人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 伤害结果
    2023-08-30
    22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8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共同危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
    • 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是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28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什么叫共同危险行为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
    • 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行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1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