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需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0:31:46 459 人看过

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意义

(1)合同是经营计划落实的手段

经济合同是保证企业商品经营计划落实的手段。药品经营企业为了能使药品销售计划得到落实,要和其他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商定交易的有关事宜,要和需求单位、储运单位做好衔接工作等,以求得药品流转计划的综合平衡。签订了合同,就使药品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上得到保证,使药品在购销储运的时间上、空间上得到衔接。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业务只要按合同规定执行,计划任务的完成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所以,经济合同是实现计划的最有力的手段。

(2)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对签订合同是比较慎重的,一般在签订合同以前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详细的计算,比较经济效益的高低。所以,签订合同的过程就是加强经济核算、寻求提高经济效益途径的过程。不仅如此,合同还具体规定了购销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运输方式、货款承兑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都必须经过慎重考虑,这也是对经营企业质量保证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考验。这些因素是来自外界的,是比较客观的,对企业形成的压力是现实而又具体的。按照合同规定去经营,就可以避免商品积压或脱销,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合理组织商品运输,降低商品运输费用;保持合理的商品储存,以最少的商品储存保证商品流通连续不断,从而节约商品流通资金、降低保管费用。总之,认真贯彻合同,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3)密切产销关系

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活动是在供应商和购买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中进行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业务能否顺利进行,药品流转计划能否顺利实现,药品流转计划能否全面完成,并不仅仅取决于该企业全体职工的努力,还取决于供应者和购买者的密切配合。合同是联系产销、密切产销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比计划形式联系得更具体、更密切。特别重要的是,这种联系形式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有物质利益约束,并有法律保障,所以比那些单纯靠行政计划或命令建立起来的联系要紧密牢固得多。因此,合同能保证药品流通顺利进行。

二、药品购销合同签订的问题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采购合同自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要求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最迟36日内就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不能生效,中标人就无法正式着手准备中标药品的配送。所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可能早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报价、价款结算办法、价格优惠等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内容。更不允许招标人以任何方式,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向中标人索取额外的利益。如果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整个集中招标采购过程就失去了意义。

(3)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性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包括集中招标采购大都采用先货后款的赊销方式,中标人有大量货款沉淀在医疗机构,无须再要求中标人提交新的履约定金,加重中标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故《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取消了履约保证金条款,不允许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依据《文件范本》第4.2.13条的规定,从应付价款中扣除最高比率同履约保证金相同的误期赔偿违约金。同时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约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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