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01:00:21 490 人看过

一、惩罚性民事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

1、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有的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儆效尤的制度。

(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惩罚损害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和社会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之时,附加判令加害人支付高于损害后果的赔偿金。

(3)本人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并经法院判决的、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严厉惩罚特定的不法加害者并威慑和遏制潜在的不法行为人。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

(1)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的性质。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惩罚行赔偿,从而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即国家为自身的需要而做出的强制性干预,体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公法性。同时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包含着对受害人提供补偿损害的一面,且该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而非国家,故体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私法性。

(2)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严厉性程度较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责任与补偿性赔偿责任同属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追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给予责任人施加精神痛苦以达到惩罚、遏制之功效。而补偿性民事责任一般并不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严格按照民事主体平等性的要求来给予相应的救济,即以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害为根本目的。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其严厉性程度要高。

(3)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严厉性最高的一种责任形式,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笔者认为,鉴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为防止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滥诉,惩罚性损害赔偿亦由法律予以明文限定。相关法律规定须做到:首先对于什么或哪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即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法定;其次是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或者界限或者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即赔偿数额法定;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4)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惩罚、遏制不法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虽然也有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但又不仅限于补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防止加害人再次违法,即特殊预防。同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更为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潜在的违法者实施该违法行为,即一般预防。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是起点,通过惩罚产生威摄是其效果,但是预防才是该制度的最终价值体现。

(5)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最初的惩罚性赔偿与今天的惩罚性赔偿不同,起初它是在不承认对精神损失以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对精神损失的一种替代赔偿,即所谓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替代。当今社会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在把精神损失的赔偿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的前提下,将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一并计为实际损失,并在此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即使没有发生精神损害,只要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归责性,也有可能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中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对加害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并未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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