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一、鉴定费的性质及其分担
广义的鉴定费是指当事人因进行鉴定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它不仅包括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而且还包括为鉴定工作而支出的鉴定辅助费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鉴定费有以下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标准代为收取。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广义的鉴定费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第十一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代为收缴的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鉴定辅助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交给法院,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
另一部分是第十二条规定的,“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这部分为狭义的鉴定费,即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技术费、器材费、工本费等。该条规定,这部分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有人认为,这部分费用也属于诉讼费用。其理由是: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不包括该项费用,但这只是“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而第十二条规定的鉴定费用是“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诉讼费用,所以没有包含在第六条之内;而且,该办法通篇规定的是诉讼费用,所以第十二条的鉴定费也应当属于诉讼费用。这种看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第十二条条文内容里明确载明“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这一原则与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是明确相冲突的。所以,这里的鉴定费不应属于诉讼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不管最后诉讼结果如何,都由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二、民事司法鉴定费用承担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
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
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是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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