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2:02 26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护人才和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含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是指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人才流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因下列情况与有关单位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一)申请调动工作、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

(二)招聘、解聘、辞退、离退休服务,以及相应合同的履行;

(三)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兼职、承包、领办企业、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进行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二)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

(三)有利于发挥人才的作用;

(四)有利于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及时;·

(五)先调解后仲裁。

第六条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人事、科委、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审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和委员若干名;设专职仲裁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聘请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

第三章管辖

第十条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实行区域管辖。

县(区)辖区内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行署或市辖区内跨县(区)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行署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自治区内跨行署、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自治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一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井按照被诉人数量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姓名、单位、住址;

(二)被诉人姓名、单位、住址;

(三)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三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三人以上联合申请仲裁的,可以推举代表代理。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目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由两名仲裁员进行。

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疑难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追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有权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仲裁员签字,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由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案件前4天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仲裁通知书方式通知当事人。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制作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被诉人的姓名(名称)、单位、地址(住址)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

(四)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履行裁决的期限;

(六)对逾期不履行裁决的措施;

(七)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报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备案。

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驳回申诉,中止或者终结仲裁以及补正已制作的仲裁文书的,应当制作仲裁裁定书。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6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结案的,经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先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进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或者仲裁决定书,应当在15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可以视情况,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办理调转准予流动人才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手续;

(二)通知准予流动的人才,凭调解协议书或者仲裁决定书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由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建立档案;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受理费。

仲裁受理费由申诉人须交。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审理终结,仲裁受理费由败诉人承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受理费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所负责任协商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调解协议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文书,由自治区仲裁委员会统一印制。r>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8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费用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资产权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发展与改革、经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有法定鉴定职能的部门内
    2023-06-11
    18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
    2023-04-24
    33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负责本行政
    2023-05-03
    43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力、法。第三条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
    2023-04-24
    2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0-12-30执行日期:2000-12-30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未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方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办理纳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发出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
    2023-05-03
    26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133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项目,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治理;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并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3-04-24
    15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十)船舶或岸上缆绳不牢靠的;(十一)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ETC覆盖率实现100%
    8月30日,宁夏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联网工程经过试运行后全面完成,正式实现全国联网。自此,目前凡是安装了ETC设备的车辆可在宁夏和26个联网省份享受ETC车道带来的便捷。到9月底,除海南、西藏外的全国29个省区将正式联网运行。8月30日,宁夏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联网工程经过试运行后全面完成,正式实现全国联网。自此,目前凡是安装了ETC设备的车辆可在宁夏和26个联网省份享受ETC车道带来的便捷。到9月底,除海南、西藏外的全国29个省区将正式联网运行。据介绍,此次联网工程,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部门经过3个月的ETC工程建设,累计投资1。39亿元,分期分批实施了收费站、结算中心、客服网点的联网升级改造。截至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在59个收费站建成158条ETC车道,实现了高速公路ETC覆盖率100%。车流量较大的12个省界和门户收费站实现了双ETC车道保障。ETC车道的建设大大提高了
    2023-05-29
    174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拆迁管理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3-01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
    2023-07-04
    45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务与级别管理原则(一)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二)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三)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第三条职务与级别设置(一)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二)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三)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四)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五)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
    2023-06-06
    19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费用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多少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
      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XX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四)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驻宁单位;(五)三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陕西户口能迁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9
      陕西户口,只要有正当理由,能迁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如果是结婚迁户口,需要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陕西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