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莹、李鑫诉李艳英房屋权属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35:23 280 人看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莹,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

委托代理人于立洋,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妇幼保健所职员,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金宝,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英,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漓江街3号343号。

上诉人蒋莹、上诉人李鑫与被上诉人李艳英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皇民房初字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莹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立洋、上诉人李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宝、被上诉人李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蒋莹与李鑫系母女关系,蒋莹的丈夫李克英与李艳英系兄妹关系。李克英于2002年5月27日因病去世。现蒋莹、李鑫居住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李艳英居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住房的来源系李艳英之父遗留一平房1984年动迁所得,1987年回迁。回迁时按李艳英一家三口分配,并且回迁的一切费用均由李艳英前夫朱凤彪单位沈阳市金属薄板制品厂支付。该房屋回迁后一直由蒋莹一家三口人居住。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系李克英单位辽宁省邮电工程局分配。李艳英一家于1987年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因双方孩子的上学问题,李艳英与蒋莹一家一直换住至今。1997年6月29日,蒋莹将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进行房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蒋莹。1998年李克英将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房屋在本单位进行房改,产权人为李克英。但1996年李艳英经李克英的同意向辽宁省邮电工程局交付8000元购房预定金。李克英于2002年5月27日去世后,李鑫通过财产继承,将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为李鑫。2003年3月,李艳英向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互易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全面履行房产互换协议,将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房屋的房产证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另查明,1998年8月21日,李艳英与朱凤彪经皇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确定,坐落于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由李艳英承租使用。另外李艳英的哥哥李克英也明确表示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是按照李艳英一家三口人回迁的单间,并且回迁的费用也是朱凤彪单位支付。同意黄河大街的房子由李艳英继续居住,不然中央路的房子也得给李艳英住。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房屋产权转移应以更名过户为准。原、被告之间房屋换住事实存在,双方虽没有互易书面协议,也未到房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更名手续,但这两处房产均已参加房改,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书,而且辽宁省邮电工程局后勤管理部已出具证明,应确认双方互易关系成立。故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互易关系成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

1、原告李艳英与被告蒋莹、被告李鑫房屋互换关系成立;

2、原告李艳英对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享有房屋产权;

3、驳回原、被告诉讼请求。宣判后,蒋莹、李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所涉房产为上诉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获得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另外,被上诉人在没有互易协议的基础上诉称是1986年换的房,时至今日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给予保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待证事实是上诉人蒋莹、李鑫与被上诉人李艳英之间是房屋互换关系还是房屋借用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艳英在原审时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簿、李艳英与朱凤彪离婚时的调查笔录、皇姑区人民法院(89)民字1069号民事判决书、朱凤彪单位沈阳市金属薄板制品厂的证明、辽宁省邮电工程局的证明。上诉人蒋莹、李鑫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有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据上述事实,按照通常的逻辑推理,双方为亲属关系,上诉人蒋莹、李鑫与被上诉人李艳英之间虽然未签订房屋互换协议,但从双方的履行行为及证据证明双方的互换关系成立。故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其理由为,在1987年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已经回迁,并且回迁的费用均由李艳英前夫朱凤彪单位支付,在回迁时李克英单位已为其分配住房,李克英在李艳英离婚时也同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给其妹妹李艳英居住,因当时两处房屋均为使用权。从1987年开始双方就互换房屋居住,一直到诉讼时双方也未提出异议,而且蒋莹已实际对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参加房改,并取得了所有权。从以上的事实能够证明双方互换房屋的事实是成立的。虽然上诉人李鑫已通过继承取得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但现在李艳英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所以李鑫虽然持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但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对本案应依据证据链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故对上诉人蒋莹、李鑫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被上诉人的主张不应支持的主张,因双方是对房屋权属发生的纠纷,属于物权范畴,故不受诉讼时效关于消灭时效的限制。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蒋莹、李鑫各承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李沛东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才玉莹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财产继承相关文章
  • 郑某诉李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郑XX的委托,由我们担任郑X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一、李X及检察院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定性错误。我们认为,并非所有民事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导致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准确,理由如下:(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该条例主要调整的不是民事关系。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是民事法律规范而是行政管理规范,违反该条的规定充其量只能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制止,而绝不能仅仅以该条作为判定合同有无效力的依据。(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房屋不得租赁的规定属于不完全性规范,即
    2023-06-15
    89人看过
  • 李红鹰诉李昊文确认遗嘱无效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86号李有华的父母先于李有华去世。李有华与朱彩兰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李红鹰(本案原告),儿子李颛元(被告的父亲)。2003年3月2日李有华生前自书一份遗嘱,内容为:为了确保儿孙有房屋住,我死后把我的房产交由孙子李昊文继承。李昊文成年后,如果能孝顺父母,可办理继承手续,若忤逆父母,则由儿子李颛元继承。总之,儿孙未有购建比我的房子价值更高的新房之前,不能变卖我的房产。遗下的金饰、珠宝、钱财,作为李昊文读大学费用,如果不能读大学,则作为他结婚之用。以上遗嘱,请朱健良、李志监督执行。李有华2003年3月2日。原、被告均承认该遗嘱是李有华亲笔所立。但原告认为该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位于顺德区大良北区连新二路四街6号、登记产权人为李有华的房屋应属于李有华、朱彩兰及原告共同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座落于顺德区勒流镇龙眼永安村、登记所有
    2023-04-23
    246人看过
  • 李仕利、李士林、李士忠、李士昌与李德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仕利,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原告李士林,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原告李士忠,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原告李士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被告李德山,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刘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凤,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康馨家园9号楼2单元202室。原告李仕利、李士林、李士忠、李士昌与被告李德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高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文龙、王淑玲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023-04-24
    144人看过
  • 李孟国与李继成等互易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国,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常兴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成,男,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广饶县花园乡卫生院退休工人,现住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凤,女,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人,现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曙光,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孟国因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孟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泉,被上诉人李继成、孙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
    2023-06-09
    479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 李某厚与李某飞合伙协议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厚。委托代理人朱某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飞。委托代理人孙某山。上诉人李某厚与被上诉人李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厚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鹏,被上诉人李某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08年7月,原告与李某亚、吕某法同被告李某厚四人合伙收购大蒜,原告李某飞系合伙的现金会计,四合伙人将收购的大蒜卖到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的大蒜款由被告李某厚负责领取,然后李某厚再交给会计即原告李某飞,被告李某厚从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领取大蒜款17800元,其中1800元被告李某厚认可个人支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某厚领取的大
    2023-06-06
    455人看过
  • 李**遗产分割纠纷案
    李大-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遥田镇大马村人,2003年8月11日因病死亡。吴*花: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遥田镇铺头村人,王-莉:1982年1月5日出生,湛江市赤坎区。李*亮:王-莉与大-明之子,2001年出生李*明:李大-明和吴*花之子,1996年2月15日出生刘-乔:1996年2月15日出生。刘*民、胡-翠之子,家住广东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刘*民,胡-翠:住所:广东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为刘-乔之父94年5月,李大-明经媒人介绍,与吴*花相识。按照农村的惯例,李大-明给吴家送去彩礼,请了亲朋好友喝喜酒,然后与吴*花结为夫妻,一年后生有一子李*明。96年,李大-明不堪务农艰辛及贫困,落下结发妻子吴*花和儿子李*明跟随大众入城务工,在某建筑公司务工。凭借自己胆识及机遇,98年,李大-明成为一个不小的包工头,并在韶关市(地址为A)购买了一套价
    2023-06-12
    484人看过
  • 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学英,女,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凤喜,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伦芳,女,生于1941年12月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委托代理人李俊超,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吉华,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学英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7日、2001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1年9月6日再次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英及其全权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被告蒋伦芳及其全权代理人李俊超、张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2023-04-23
    304人看过
  • 李阳峰诉张向阳代位权纠纷案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负债数额尚大于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数额,债权人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不能成立,诉讼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要览、代位权不成立)李阳峰诉张向阳及第三人镇平县银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代位权)(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5)镇民商初字第045号。2.案由:代位权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李阳峰。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阳。委托代理人:高月歧,镇平县148指挥中心律师。第三人:镇平县银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安会。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琨亮;审判员:李庆先、谢中红。6.审结时间:2005年4月22日。(二)诉辩主张1.原告李阳峰诉称:镇平县银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经镇平县法院判决应返还原告房款
    2023-04-23
    400人看过
  • 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洪玉,男,42岁。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权,男,12岁。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女,37岁。原告李洪玉与被告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玉的委托代理人路未^f,被告李世权及其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玉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李世权随李艳娟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婚生女李佳慧随原告共同生活,李艳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但是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原告无力支付,且该标准已经明显超出郑州市生活标准很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现原告因本人收入较低,还要独自抚养女儿李佳慧,无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因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超过合理范畴,且双方均带有一个孩子生活,根
    2023-04-22
    351人看过
  • 李某因租赁纠纷诉田某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庆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坤,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交通征费处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11-29B楼3单元201室。被上诉人田维娟,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1-3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刘文良,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建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园1-2号楼3单元301室。原审被告王斌,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大庆市让区喇嘛甸镇农民住该镇良种场一屯28号。上诉人李继坤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继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良、原审被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查:1997年11月7日,原告委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成锁,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建民,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启民,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静,女,现年2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芬,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七组。现住羊册二中对面。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称,2008年6月我将承包的在羊册镇往南东边的耕地0.42亩转让给了刘银
    2023-04-24
    66人看过
  • 李占斌诉卢良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广州市陈岗路11号大院402房(建筑面积58.89平方米)是李占斌的房产。李占斌与卢良从是同事关系,卢良从居住相邻的401房。2000年10月22日,李占斌与卢良从签订《房屋交易协议书》,约定:李占斌将402房以30万元卖给卢良从,根据卢良从提出的要求,第一部分买房款5万元由卢良从支付,第二部分买房款25万元由卢良从女儿卢倚纹(卢绮汶)支付,鉴于该原因,经双方协定在此协议书基础上以25万元再出一份协议书,买方为卢倚纹(卢绮汶)。卢良从的买房款5万元在李占斌将该屋交给卢良从使用时给付李占斌。2000年11月30日,李占斌与张仲强(卢绮汶之夫)签订《房屋交易协议书》,约定李占斌将402房(连同房内的三台空调、固定装修设施、一台电话、二张沙发)以25万元卖给张仲强,张仲强分三期支付购房款,张仲强于2000年11月30日前付给第一期款2万元,李占斌收到该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张仲强使用等。同日,
    2023-02-28
    467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继承通常依照下面的规则进行: 第一,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已经拟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在去世后,财产依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 第二,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没有拟定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去世后,其财产依照法定的... 更多>

    #财产继承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以李某非法占用所有的房屋为由起诉,请求李某恢复所有,属于何种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你以李某非法占用你所有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李某从房屋内搬离,恢复房屋原状,属于因不动产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排出妨害的诉讼是指因为物受到了他人的干扰和妨碍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干扰和妨碍为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应当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确定管辖。动产的排除妨害诉讼,应由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受理。对于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应根据
    • 张华因为土地纠纷起诉李华可以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5
      首先,李磊与张华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议,那么应该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但是,张华偷偷砍掉李磊的树木及带人掀翻李磊院墙,是不合法的,是破坏李磊的私人财物,因此,李磊可以起诉张华,主张对方构成侵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 户口不在李沧, 能上李沧法院起诉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2
      户口不在李沧,如果对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李沧,能上李沧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
    • 如何处理房屋权属纠纷,产权纠纷,纠纷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2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按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你也可以口头起诉。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口头起诉,必须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被告收到起诉状复印件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5天内将答辩状复印件送达原告。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通知原被告。5、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