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51:26 407 人看过

一、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所谓合法,是指发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发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应该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必须依法离开有管辖权,参加复议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从受理申请、调查取证到审查决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二)公正原则。所谓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居中裁决,不偏不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同种情况相同对待,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官官相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合法、公正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办案质量,为公正、合法地处理复议案件提供程序性保障。

(四)及时原则。所谓及时,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及时原则,主要包括及时受理复议及时进行审理、尽快作出复议决定等到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输复议审理延长手续。

(五)便民原则。所谓便民,就是非曲直求行政复议要尽可能为老百姓提供方便,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行政复议法》在这方面的主要体现是:

1、规定了较长的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

2、复议申请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

3、在申请人难以弄清向哪一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代为转达;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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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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