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诉讼申请办理中有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20:53:46 318 人看过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日益加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裁判,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情况却很少见,这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司法权威。犍为县法院就以上情况,对当前拒执罪案件的特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试作分析。

一、当前拒执案件的突出特点

由于法院工作职能和工作手段的限制,查控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而这“两难”又将导致更多的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查控难。有的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就外出躲避,有的被执行人一直人户分离在外务工,从诉讼阶段就未露过面,若不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或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躲猫猫”让法院无可奈何。

二是财产查控难。不少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亲友的名下,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中,甚至在诉讼前就开始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法院要查找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证据很难。

三是执行周期长。从民事判决生效到以拒执罪追究拒执人法律责任的案件,程序繁琐,费力耗时,案件执行周期平均不少于一年,有个别案件甚至长达两三年之久。

四是执行风险高。因为涉及到切身经济利益,多数被执行人不会配合法院的工作,甚至有的被执行人对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如今年1月,犍为县法院在夹江县执行万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返还汽车纠纷一案时,遭到被执行人约集多人暴力对抗,直接威胁法院执法人员生命健康并造成财产损失。

二、办理拒执案件存在的问题

2014年11月,为加强对拒执案件的打击力度,两高和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行动中犍为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9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但是截止今年6月底,公诉机关起诉至犍为县法院拒执案件仅有2件。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执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批捕和起诉,即使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明显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也会因为某些因素而迟迟启动不了刑事诉讼程序。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刑事程序过于繁琐。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没有直接处罚权,即使法院在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公安、检察机关绕一个大圈子再交回到法院审理。而在公安或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时,案件还不能绕回来交法院审判。这不但挫伤执行法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还制约了刑罚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二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未能转变。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多压力大,不少办案人员认为办理拒执案件是在给法院解决难题,替他人作嫁衣。此类案件,人、财查控两难,很有可能久拖不结,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考核,不但费力不讨好,还容易把社会矛盾和压力转移到公安机关,因此不情愿配合,更不可能主动介入侦查。

三是公检法三家在犯罪构成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对“拒执”的误解,认为被执行人一定要实施了暴力行为与法院相对抗才能构成“拒执”;认为被执行人以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不能构成“拒执”,致使“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四是拒执罪规定鲜有适用使司法机关瞻前顾后。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关于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少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中可能还属于新类型案件,办案人员无案例可依,担心办错案,可能影响到案件质效考核,因而采取“冷处理”的方法,致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此类案件石沉大海。

在生活中对于我们不懂的知识应该多多学习,尤其是法律这方面的知识,就拿拒执罪来说,有些案情可能在公安部门的思考导向原因,认为受理拒执罪案件时实在给法院解决所存在的难题,所以就没有主动的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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