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存在时效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8 22:57:46 387 人看过

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存在时效性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限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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