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1:54 32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接轨

第三章税费

第四章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居民改善和提高居住条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出租和抵押。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资格的审批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和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允许上市交易。职工购买房改房时与原售房单位有书面约定的,应遵守。但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部分无效。

第六条下列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座落在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机关院落内、厂矿作业区内的;

(二)座落在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购买的;

(四)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居住困难的;

(五)经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接轨

第八条1993房改年度及以前各年度按房改政策以非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必须办理成本价接轨手续。

第九条按成本价接轨,采取产权人一次性补缴差价的办法。1999年补差标准见附件,今后补差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条按成本价接轨,必须填写《常州市市区房改房成本价接轨审批表》,经市房改办审批,并缴纳差价款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加盖有“成本价出售”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成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成本价产权房产。

第十一条按成本价接轨,补缴的差价款纳入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

第三章税费

第十二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如实申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出售房改房,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以市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0元)与卖方夫妇中职级最高者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作为卖方家庭的住房货币量。住房货币量是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依据。

1、售房款(不含原接市场价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本项下同)低于或等于家庭住房货币量的,免缴土地收益金。

2、售房款高子家庭住房货币量但不超过30%(含30%)的,若重新购房,对高出的部分免缴土地收益金,若变现,则接变现部分的45%缴纳土地收益金。

3、售房款高于家庭住房货币量30%以上的部分,不论是否重新购房均按65%缴纳土地收益金。

4、职工家庭如购置了一套以上房改房,出售其中的一套时,对其余的住房也要评估,合并计算房价款总额,依售房款占房价款总额的比例,按本项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税款:

1、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免缴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缴土地增值税

2、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按售房款与原购房款差额的5.55%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缴土地增值税,购房日期以购房发票开出的日期为准。

(三)买方向财政部门接售价的2%缴纳契税。

(四)买卖双方各向地税部门接售价的0.5‰缴纳印花税。

(五)卖方缴纳准入审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150元;买方缴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250元。

(六)房改房上市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房改房产权交换的,交换双方各自以提供交换房屋的成交(评估)价为售房款,以换得的房屋的成交(评估)价为购房款,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出租房改房,各项税费按私房出租的规定缴纳。

第四章程序

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人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夫妇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二)市房改办批准后,双方当事人持房改房上市交易批准书到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房改房出售或交换的,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清全部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后,到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改房出租的,依照《常州市贯彻(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房改房抵押的,依照《常州市城市房产抵押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房改房上市出售或交换手续办理完毕,由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不允许上市出售或交换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或交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房改房上市出售或交换后,买方或交换双方享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可以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上市出售或交换,房改房出售或交换后再次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政发[1998]43号文件《常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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