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调包”案看盗窃与诈骗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2:30:07 342 人看过

案例一:自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田某多次以买药为由,到某市各大药店趁销售人员不备,采用以假换真手段,将随身携带的假药快速调包换取药店真药。截至案发,田某采用以假换真的手段合计骗取各大药店药品价值达8000余元。

案例二:2011年9月以来,陈某多次以假名在报上刊登征婚信息,并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索要财礼1.6万元。当李某将用红布包裹的现金交给陈某时,陈某趁李某不备,将1.6万元换成报纸裹入红布,以两人关系时机未成熟为由将彩礼退给李某,李某回到家中发现上当受骗时,陈某已销声匿迹,李某报案,陈某被抓。

分歧意见: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两行为过程中均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相互交织的手段。对于以上情形应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争议。

评析:前述案例中对田某应定盗窃罪,对陈某应定诈骗罪。虽然两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因此,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司法实践中据此区分纯粹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困难,但在行为人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相互交织的手段时就会产生争议。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判定行为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主要应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关键作用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还是欺骗。

据此,案例一中,田某在实施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虽然有一系列瞒天过海的欺骗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本身并没有达到让销售人员自愿交出财物的客观结果,销售人员始终都是把田某视为普通顾客,主观意识上是要售卖药品,其将药品交予田某是正常的售卖药品的等价交换行为,其交出药品行为不能视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趁人不备调包是田某完成犯罪行为的关键手段,应看做是秘密窃取行为,因此,田某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案例二中,陈某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过程中虽采用了趁人不备的调包手段,但却是被害人以结婚为目的自愿将彩礼交予陈某,陈某取得彩礼之后的调包行为只是其掩盖罪行的手段。也就是说,陈某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关键手段是其编造系列骗局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将彩礼交予陈某,所谓的调包只是陈某犯罪行为完成后转移被害人视线的雕虫小技,因此,陈某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彩礼相关文章
  • 褚智超诈骗、盗窃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二中刑终字第0204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智超,男,24岁(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厚俸村258号7排7号。因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智超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褚智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王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褚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04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褚智超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柱子饭庄,以借车接
    2023-06-11
    420人看过
  • 盗骗的意思,与诈骗有哪些区别
    一、盗骗与诈骗作为有哪些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盗骗罪与诈骗罪虽然都属于财产犯罪,都以被害人的财物为行为对象,但二者在财产犯罪中的体系地位却并不相同,在对财产的保护方向上有所差别,由此也使得二者在行为结构和不法类型上有着显著的差异。盗骗罪侧重的是对所有权和占有本身的保护,其首要保障的是权利人对财物既有支配状态的存续,并通过对权利人支配状态的保护来确保权利人对相应财物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与此相应,窃取行为的基本构造表现为: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志破除其对财物的占有,建立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对财物新的占有。换言之,对盗骗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是主动侵入了权利人的财产领域,侵犯了权利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故而属于典型的“他人损害”型犯罪。也正是由于盗骗罪强调的是对权利人财产支配状态的损害,故而只要行为人成功破除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且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就足以认定盗骗既遂,至于权利人的财产是否因此整体上遭受减
    2023-04-28
    376人看过
  • 包头罪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属于盗窃。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盗窃罪是本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监守自盗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是都包括窃取财物这一行为手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
    2023-07-17
    58人看过
  • 盗窃集团与盗窃团伙的区别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这是立法上首次以刑法法典刑法规定集团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盗窃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特征:1、犯罪主体的多数性。盗窃犯罪集团的成立,其成员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从司法实践中看。盗窃犯罪集团一般少则三、五人,七、八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目的而建立的。盗窃犯罪集团则是为了窃取财物而成立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的盗窃犯罪集团兼施多种犯罪的,如有的盗窃集团同时又兼施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构成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性质的综合犯罪集团。3.犯罪形式具有组织性。盗窃犯罪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在盗窃集团内部有一个较为严密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间存在领导
    2023-06-11
    352人看过
  • 从两起离婚调解案看“感情确已破裂”
    所谓离婚调解,就是当事人在不想直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前提下,由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与其配偶调解协议离婚,了解对方对离婚的态度,即是否同意离婚,或者其对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有何分歧所在,对症下药,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总体来说,离婚调解的成功率并不高,主要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另一方当事人从感情上不放弃婚姻,坚决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的调解离婚成功率是最低的。2、另一方当事人开始不同意离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接受离婚的事实而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分割问题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的离婚调解成功率略高于第一种情况,但是如果双方都比较坚持己见,数额差距过大,仍然无法调解成功。经本人手办的两起离婚调解案,有不同之处,主要不同在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第一起离婚调解案中,委托人是女方,因男方曾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变得冷漠,女方欲提出离婚,但对两个子女恋恋不舍。后经我
    2023-06-11
    290人看过
  • 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区别
    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存在竞合情形的,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最大的区别是盗窃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是普通的财产,而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的对象是枪支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国家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
    2023-06-03
    100人看过
  • 网络诈骗网络盗窃区别是什么
    侵犯财产罪包含了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但是诈骗罪和盗窃罪又是有区别的,盗窃罪是属于秘密窃取型犯罪,诈骗罪是属于骗取型犯罪。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实施的是诈骗活动,受害人财物被骗后应当立即向警方报案。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1、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偷窃小量财物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点是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主要特征。诈骗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骗取小量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网络盗窃
    2023-03-31
    95人看过
  • 三角诈骗中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三角诈骗是指在诈骗罪中,也存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三角诈骗,也叫三者间的诈骗,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故三角诈骗与盗窃的关键区别在于:盗窃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
    2023-03-05
    344人看过
  • 张友东诈骗、盗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7)一中刑终字第19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友东,男,三十三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本市房山区交道镇一街村农民,住该村。因诈骗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友东诈骗、盗窃一案,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1996)房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友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友东与一九九五年八月间,承租本市房山区闫村镇小十三里村张新的“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又车号(京A00846,价值人民币四万五干元)一辆。同年十一月九日,张友东以去外地为名将张新的身份证骗至手中,后将该车以人民币三万八干元卖给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办事处二街村李云(赃款己挥霍
    2023-06-11
    353人看过
  • 丢包诈骗属于诈骗还是盗窃
    调包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关键点就在于“调包”发生的时间。若“调包”发生在商店内,完成第一次交易前,这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调包”等于盗窃;若“调包”发生在完成了第一次交易之后,又以“调包”进行退货,这个时候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了,即用“调包”后的假货来骗钱。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财产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而盗窃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当面使用暴力或威胁。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
    2023-03-05
    186人看过
  • 盗窃放风是否区别主从犯
    盗窃放风不区别主从犯,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主要通过其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从犯一般具有可替代性。明知是赃物而收赃,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左右相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区分主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3-04-15
    366人看过
  • 从本案看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案情]2004年8月的一天傍晚,张某潜入朋友李某家中,窃得电视机一台(价值3000元)。当其抱着电视机刚出李某家门时,恰巧被回家的李妻汪某发现。汪某认识张某,见此情景便问张某为何搬走她家的电视机。张某随即谎称李某因欠其3000元至今未还,是李某让其来搬的。汪某不信,要张某等李某回家后说清楚。张某便从口袋里拿出事先伪造的借条塞到汪某手中,趁汪某半信半疑时把电视机抱走。[分歧]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实现了伪造借条、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对汪某实施欺诈,在汪某的默示处分下,取走了电视机,构成诈骗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本案问题的要害在于,如何正确把握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如果盗窃罪既遂成立,那么当然就排斥诈骗罪的构成.盗窃罪是结果犯,以给该罪的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直接的损害为既遂的标
    2023-06-11
    334人看过
  • 从民法“占有”理论来看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占有属于民法领域的概念,而刑法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最严厉的屏障,把破坏占有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所以,对财产犯罪的定义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对于占有理论本身研究的滞后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导致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难以区分盗窃行为与侵占行为。笔者试图从两个具体案件着手,依据占有理论来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张某雇用三轮车工人刘某将其摔坏的冰箱拉到修理店修理,刘某蹬车在前面走,张某骑自行车在后面扶着。途中经过一家修理店时,张某让刘某停车休息一会儿,自己进修理店去问价钱,刘某乘张某进店之际跳上车猛蹬回家,将冰箱占为己有。案例二:甲在卡拉OK厅唱歌,中途上洗手间,把表放在洗手间的水台上,后来回到包厢内,发现手表丢失,问服务台,服务员乙谎称没有看见,其实手表已被其拿走。上述案件定性为盗窃还是侵占呢?通说认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2023-06-08
    393人看过
  • 从本案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原告:某市建设水泥厂被告:某市食品公司被告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观点】本案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
    2023-06-09
    399人看过
换一批
#财产分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彩礼
    词条

    彩礼如何认定: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 更多>

    #彩礼
    相关咨询
    • 盗窃案件中的从犯如何认定, 盗窃犯罪的从犯与盗窃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盗窃案件中的从犯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盗窃犯罪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盗窃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是指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盗窃犯罪活动。可见,盗窃胁从犯与盗窃从犯相比,具有如下区别:一是在主观上,胁从犯是始终不自愿或者是不完全自愿参加盗窃犯罪的,具有被胁迫的性质,而从犯则是完全自愿的,而且一开始就自愿参加盗窃活动;二是在客观上,胁从犯是被动地偶尔参与犯罪,所
    •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有什么联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3
      1、概念: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两罪的联系: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两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
    •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与盗窃报案处理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属于法条重合,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其实我国对于这种盗窃别
    • 三角诈骗诈骗与盗窃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5
      因为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分。第一,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然后获得财产,就会成立欺诈罪,因为盗窃者也可能实施欺诈行为。其次,并不是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会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者完全有可能利用没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地位的人获得财产。三角诈骗是指在诈骗罪中,受骗者和受害者不是同一人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