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7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佑忠,上海磊天律师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包莉娜、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金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赵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共同出资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次日,被告人王某、赵某及王某某等人驾驶牌号为皖S2A790的轿车至安徽省蒙城县,向王某某的亲戚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并约定了交货等事宜。11月9日下午,王某某的亲戚在安徽一高速公路口加油站附近将装有伪造人民币的黑色塑料袋交于被告人王某等人。
2009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赵某河等人驾车将上述伪造的人民币运至上海,在沪宁高速公路花桥检查站上海收费口处被本区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车上当场查获伪造的人民币99800元。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虽在法庭调查时有所辩解但在最后陈述时亦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以上事实,还有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等人违反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购买、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参与了预谋、购买、运输等一系列犯罪行为,系积极的实行犯,故其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其相对作用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体现。被告人王某、赵某均能自愿认罪,故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某某
审判员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黎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某
-
宋某某等运输假币案(二审)
296人看过
-
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196人看过
-
王某、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476人看过
-
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案
186人看过
-
陈某购买假币被骗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
399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88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某隐藏导致王某引产算犯罪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2李私自为王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
-
购买运输假币罪是犯罪行为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12-19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嫌疑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侵犯了货币管理制度,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刑标准主要和犯罪嫌疑人购买运输假币的数额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