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5:38 147 人看过

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愿意向成本价过渡时,首次补交款数额达到应补交款总额的65%以上,也可享受首次补交款额14%的折扣。

第四条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房职工须填写由省房改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审查,签署意见。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将购房职工人数、购房总面积统一汇总列表,并写出售房申请报告。

(四)售房申请报告,应同时上报如下资料:

1、属新竣工住房的,应附评估报告;

2、属腾空旧房或已购住房过渡为全部产权的,应附评估报告复印件;

3、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已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证明书;

4、省清房领导小组颁发的清房验收合格通知书;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

(五)审批主要内容:

1、审查职工购房资格;

2、组织中介机构评估预售新竣工住房,复核腾空旧房或要求过渡为全部产权的住房评估报告;

3、核定住房成本价;

4、出具正式批文。

(六)办理售房手续:

1、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省属单位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2、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要求分期付款的职工,要与单位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剩余房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

3、售房单位按要求填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数登记表》;

4、省房改办向售房单位印发分户价格表;

5、产权单位根据《分户价格表》核定的价格、物业基金总额,在据实核销售房评估费及公证费等售房费用后,按陕政发[1997]44号文及陕政办发[1997]40号文有关规定,及时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的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及物业管理基金专户;

(七)产权单位到指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八)公证后,由各产权单位持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资金归集凭证统一到省房改办核办产权证明书,凭产权证明书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关于购买公有住房超标加价部分产权问题:

(一)已按陕办发[1996]07号文件规定对超标部分作过加价处理的,计为全部产权;

(二)购买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至今未作加价处理的住房,按陕房改发[1997]07号规定加价处理后,方可计为全部产权。

第六条换购房及退房

(一)换购房、退房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已按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若住户不愿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产权比例由省房改办统一界定。部分产权公有住房换购时,应按换购当年成本价乘以住房产权比例,并扣除相应的房改政策性折扣后,退出原住房,再按换购当年成本价购买新住房。部分产权公有住房退房时,按退房当年成本价乘以住房产权比例退房。

(三)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后自愿过渡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换购时,先按换购当年成本价退出原住房,再按换购当年成本价购买新住房。

第七条凡以成本价全额集资并购买了全部产权未享受政策折扣的住房,在进入市场交易时,应与成本价(含各项折扣)购买的全部产权在政策上有所区别。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期间如出现同城工作调动及其他事宜,所购住房各项权益不受影响。其剩余房价款的缴交,按照购房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办理。

第九条凡违反陕政发[1997]4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按照《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4: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商务厅发布文号:陕价检发[2005]135号各设区市(区)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月饼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现就加强我省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并重视月饼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营造简朴、真情、祥和的中秋节氛围。二、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第33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在中秋节月饼生产销售旺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告精神,规范月饼生产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倡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三、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
    2023-06-07
    457人看过
  •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就实施《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1997]12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为切实保证住房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市、镇二级财政应将住房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在年度决算中具体列明每年住房津贴资金的支出情况。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应符合《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扩大领取住房津贴人员的范围。二、住房津贴标准按照《关于贯彻粤府[1998]82号文做好1999年房改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40号)所规定的三个类别的地区标准执行,有条件的镇区可执行高于本类地区的津贴标准。位于镇区的市直属单位,执行一类
    2023-06-10
    149人看过
  • 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工作即将结束,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给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近期将为各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户产权证明书由各单位集中申办,并向省直房改办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公有住房产权证;(二)售房批复;(三)评估报告;(四)《职工购房合同书》;(五)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表;(六)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复核表;(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证明;(八)职工个人购房缴款收据;(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十)购房职工无多占、多购住房证明。若购房职工的配偶不在同一产权单位时,应附配偶所在单位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购房或租用住房的证明。省直房改办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出具分户产权证明书。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办理:(一)产权管理单位未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上交房改办的,整个
    2023-06-10
    186人看过
  •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厅。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
    2023-07-04
    224人看过
  • 湖北省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一、购买自住住房,每套住房仅用于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总购房款主购房人提取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网签备案合同(合同时间不超过两年)、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二手房还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契税完税发票,亲自到场办理业务。主购房人配偶提取还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亲自到场办理业务。操作人员需对发票的真伪,在相关网站进行查验,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婚前所购住房只允许提取主购房人本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婚后所购住房可提取主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还款满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总提取额度不超过累计已还款额度主贷人提取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共同借款人提取还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亲自到场办理业务。共同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签订协议为主。婚前所购住房只允
    2023-05-08
    89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政策的请示》(市物字(2007)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2000年10月3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年12月7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要求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2007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和西安市物价局、工商局下发的《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的进一步细划和规范。因此,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时间应以《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确定的时间为准。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2023-06-07
    428人看过
  • 2021年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梳理总结我省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全部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着力构建密切配合、无缝衔接、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和可委托司法所事项,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的衔接配合、居住地确定,监督管理中的分类管理、申请外出及异地就学协管,教育帮扶中的公益活动组织、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申请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2023-07-08
    326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陕价认发[2005]14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价格工作方面重要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对于开拓价格工作领域、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条例》。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对国家有关涉案财物价
    2023-06-06
    500人看过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实施日期】2003-1-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苏价服(2002)45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
    2023-04-22
    86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机关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高效、协调运转,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普查,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查的范围?凡产权产籍登记纳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均要进行房地产普查,包括:省人大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企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直属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办事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省部双重管理单位,及上述单位直属的行政、全额事业、差额事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此外,为了全面掌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底数,适应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需要,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对所管理的省委机关、省政协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自
    2023-06-10
    117人看过
  • 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人事(政治)处:现将《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二○○九年九月八日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指导原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办法办
    2023-06-06
    486人看过
  • 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审计厅文号:晋审财[2000]53号发布日期:2000-3-1执行日期:2000-3-1各处室:现将《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67号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作程序,是指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步骤和规程。包括制定下达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综合汇总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起草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交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代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落实预算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起草向省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第三条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分两个阶段实施:每年8月份对财政、地税部门上半年情况进行审计;
    2023-04-24
    250人看过
  •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
    甘肃省劳动局甘劳社[1994]第177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甘肃省劳动局甘劳社[1994]第177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
    2023-06-09
    444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项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整顿的内容(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2023-06-10
    38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陕西省延长生育假实施细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5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明确解释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
    • 市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4
      不适用。没有说小地方的政策适用于大地方的。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9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5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 陕西省专利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有什么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7
      [优先支持立项]省人民政府对属于高新技术、装备制造、能源化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优势产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有可能取得专利权的,确定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