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13:41 165 人看过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合同标的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当事人能否约定合同效力

当事人不能约定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法定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就有效。合同的效力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1.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2.合同具有可转让性;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4.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手续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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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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