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退补原因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2 20:01:34 51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遗漏罪行的,如果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经与监察机关书面沟通协商后,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遗漏罪行需要补充核实的,与监察机关协商后,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不退回补充调查,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后补充移送起诉。监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其他涉案人员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告知涉案人员以外的人员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和移送,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一、职务犯罪已经关押在哪里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应自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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