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有以下五类人需要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切实保护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人员等。
有利害关系的,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人员。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人员的回避工作。在开标时,应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申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当场公布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监标人员名单;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申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如与供应商有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无条件回避。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申请其回避。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专家意见的,此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发现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组织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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