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有以下五类人需要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切实保护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人员等。
有利害关系的,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人员。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人员的回避工作。在开标时,应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申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当场公布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监标人员名单;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申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如与供应商有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无条件回避。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申请其回避。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专家意见的,此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发现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组织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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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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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3审判回避制度[2]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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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下采取回避制度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0行政执法下采取回避制度。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属于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行政执法人员是应当回避的。还有就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也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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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0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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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范围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2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员和检查人员。回避的情况有三种: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有法定情形,必须避免,不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