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14:12:35 75 人看过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一、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是怎么的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是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当事人依据定金获得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担保,担保因主合同义务未得到履行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并不能保证其所享有的合同的利益的必然实现。而其他几种担保方式则是债务清偿的担保,当事人据此所取得的权利是清偿请求权或者是直接支配权,这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2、实现方式不同。

定金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的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主合同来实现债权人权利,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是通过处分担保物的形式来实现权益的。鉴于定金特殊的担保性质,在订立合同之时,当事人要仔细把握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特别是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定金担保虽有确保债权受偿的效力,其根本目的却在于确保合同履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特别是在合同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即便合同履行的结果使得当事人的债权获得清偿,但是定金担保的违约制裁效果在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已经发生。

二、民法典一般责任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一般责任保证或者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三、什么情形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情形如下:

1、恶意串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债权,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担保人利益。恶意串通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被欺诈、胁迫签订担保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是自愿的,而是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3、债权私自转让仍在担保合同期限内。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但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不能转让,债权人仍转让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4、债务私自转让和债权一样,但必须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转让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同意或者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债务的保证责任;

5、与债权债务合同相比,合同变更导致债务加重的担保合同属于合同。根据主合同的变更,从合同中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担保的债务范围增加的,不承担新增债务的担保责任;

6、债权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届满后,债权人未通过诉讼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或者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综上所述,被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债务人擅自转让债权债务,或者债权人本人忽视行使债权的,也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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