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诉讼多发于涉财产案件,一般数额巨大。当事人往往为了相当可观的利益,不惜采取违法手段。
2、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乡邻、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要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需要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4、审判人员疏于防范。表现在对虚假诉讼缺乏应有的警惕意识,即使发现疑点,也往往不予深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省略对有关事实的调查,致使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相关的刑罚规定,虚假诉讼的主要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就是一个案件的犯罪主体。我们所谓的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是年满十六岁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时也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能够符合提请诉讼条件的人。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第二个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了。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指主观上面的故意,就是说是人的一个直接意愿上的故意,换句话说,就是他明明知道自己是用虚假的事实去提起诉讼的,我们所谓的虚假诉讼罪并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上的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不是把获取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或着获取利益的性质有没有符合我国法律,这些都不影响法院判定这个罪是否成立。
第三个就是案子的犯罪客体了。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客体,我们具体来看,这主要就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正常的一个有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秩序问题。我们说,一个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会浪费我国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往往会导致真实诉讼没有办法能够去得到及时一个审理,会严重破坏我们司法的公正性还有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无法预计的风险和后果。所以这是很不好的行为。
第四就是客观方面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说,案子的申请人用自己或他人虚构的证据去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严重破坏了我国严肃的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了别人合法权益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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