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1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将我市用人单位(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所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管理
1、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报盘格式可通过沈阳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lnsy.lss.gov.cn/)点击“数据录入软件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即可下载)。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1、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后,缴纳失业保险费。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增减变化时,须在每月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转入、转出、停保等手续。
三、做实个人缴费记录
1、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依据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做实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记录。
2、因没有进行参保登记或参保后没有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造成个人缴费记录不实影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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