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2 19:13:06 59 人看过

申请解散的公司,法律机构会进行仔细的审查流程,对于那些以非法理由做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办理,因为这实际是对待公司资产以及个人资产不被侵吞的具体举措,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防范和补充,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所以该解释是最据解释性的规定。

一、具体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相关问题

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具有既判力,其基础还是源于解散公司之诉系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本质。判决解散公司的,因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必将进入清算阶段,最终因清算完毕而终结,该判决当然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职工等均有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的,因人民法院对原告据以提起解散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在其据以主张解散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同一事实和理由”系指“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非“同类”事实和理由。

第二,之所以将“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分别列举表述,意在强调对其他股东的法律约束力,即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后,不仅该原告股东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其他公司股东亦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

公司清算案件,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类似于我们熟悉的破产案件,只不过由于启动的原因和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而已。因强制清算受理的理论前提还是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在这种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非常有限。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组成员就审结了,而是需要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完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是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均作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事实上系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二是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出台的具体政策需要做到平衡企业和公司以及让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对于公司法解释,必须要积极执行,因为做到这些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保障而且对于公司法解释是作为相关机构执行权利的具体举措,面对清算以及公司法解释二,法律机构会会准确审核该申请人的具体资料,避免非法情况的出现,损害众人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3: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公司在清算期间,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效。公司注销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就会消灭,公司租赁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就终止。公司在注销前要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包括正在履行的合同也要处理,要么解除,要么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给其他主体。如果没做任何处理,鉴于公司已注销,也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但公司一方的清算主体要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分公司注销后原合同还有效吗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注销,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义务由公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
    2023-07-11
    205人看过
  • 如何解释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中的相关问题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人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是公司退出市场,法人资格消亡的必经程序。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构成了三类公司清算的方式。其中,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自行选任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通常情况下,法院和公司债权人不直接干预公司清算事务。《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及《外资企业法》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
    2023-04-25
    431人看过
  • 公司合并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其资产和债权债务也全部由吸收公司承接。所谓新设合并就是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其股东成为新公司股东,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的公司承接。两种形式各有利弊,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合并各方的具体情况。本案中A公司已具有相当的品牌价值,B公司虽然也有一定的品牌价值,但是其业务关系相对单一,且已经就合并事宜与业务伙伴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其理解与支持。于是双方决定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即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双方并且就此进行了必要准备。然而,双方在具体操作时注意到,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有一些明确的程序要求,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2023-03-29
    264人看过
  • 【企业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律问题
    【企业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律问题。公司司法解散的解释及法律特征公司的司法解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的司法解散不是基于公司的意志或者股东的同意,但经司法机关判决(二)公司司法解散的当事人通常是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损害的股东,该股东有特定的持股比例(三)公司虽然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丧失,司法解散属于公司强制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商事主体资格被取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有权取得经济利益。当股东失去相互合作的基础,或者公司的经营方针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作时,股东的预期利益就会丧失。司法解散作为股东的一种退出机制,是指股东在公司不能实现预期经营目的和经营利益时,可以通过司法解散的方式退出公司,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它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而其他手段又不能解决矛盾时,它给了中小
    2023-05-07
    408人看过
  • 绑架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
    一、绑架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二、绑架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应
    2023-04-13
    395人看过
  • 解散公司清算:法律责任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责任如下:一、民事责任:(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二、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的责任主体,除民事责任外,仍可承担行政责任,这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和隐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在清算期间依法可行
    2023-07-03
    295人看过
  • 与假释相关的法律问题
    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
    2023-06-11
    222人看过
  • 公司注销的相关问题和解答
    1,注销备案,成立清算小组,对本公司开展注销清算事项。2,刊登注销公告,于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司注销信息。3,注销税务,清理税务债权债务,完成当年汇算清缴工作。4,注销工商,完成全部税务注销后办理工商执照注销。5,关闭银行社保,工商注销完后办理银行基本户注销,公积金销户,社保销户工作。6,注销公章公司注销一般要多久公司需要到以下七个部门或机构注销相应的账户:社保局、税务局、报纸和媒体、工商局、开户行、质监局和公安机关。公司注销通常需要两道三个月,工商、税务可以同时进行。首先工商局需要到登记处注销,然后在报纸上公布。四十五天后,可提交正式取消信息,审批需要一周时间。如果没有国税,可以直接取消地方税,时间是十五到二十天。如果有国税,必须先取消国税,然后再取消地方税。二、公司注销如何清算公司注销之前清算日的主要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进行: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2023-07-07
    95人看过
  • 公司破产后的相关问题解析
    公司破产后的有关事项有:1、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管理人员职务终止。管理人在注销登记后第二天终止执行职务。但诉讼或仲裁未决的除外;3、连带债务的存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对破产清算程序未清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4、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止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
    2023-07-05
    287人看过
  • 有关民事调解问题的司法解释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则1、调解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调解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
    2023-07-05
    91人看过
  • 【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实践中的八个关键问题分析
    (1)公司僵局的形成公司解散时仍会出现股东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僵局。这种僵局可能是由于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和清算计划的拖延造成的。救济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下,清算僵局是无法解决的。在我国的强制清算制度中,由于司法机关指定清算组,通常从破产管理人名单中选择清算组。本案中,清算组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不会有分歧,而且清算方案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公权力确认的,因此不易拖延太久。但是,由公司自行清算、股东和债务人共同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和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股份公司清算组,容易出现僵局,这种僵局是公司清算中一个非常容易克服的障碍,僵局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顺利进行,法律目的与交易的顺利进行(2)公司清算僵局的解决(1)公司清算僵局的法律规定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过度清算,一种是自清算转为强制清算,“故意
    2023-05-07
    476人看过
  • 问题解答:股份公司退出的相关方法?
    股份想退出,可以转让。可以对外转让股份,其他股东若不同意转让,就应当购买股份,价格可以通过评估来合理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收回股份要怎么办公司收回股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以及征得股东同意。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无偿收回是指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有偿收回是指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
    2023-07-11
    202人看过
  • 无法办理解除公司合同的相关问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票据背书不连续指哪种情况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包括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023-07-05
    96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023-07-18
    38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公司破产清算查账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8
      公司破产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尽管如此,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件不可忽视的小事,我们仍旧需要谨慎对待。公司的财务问题向来是公司的核心,公司破产清算查账一般会查账但是不查内账。清算只是按会计报表和实际库存清理,与内账无关。
    • 关于公司法律中的清算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 关于企业的清算公司规范清算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5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 1、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
    • 劳动关系司法解释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2
      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 法律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13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