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申请执行的材料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8、填写申请执行表。
9、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二、民法典对法人的成立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人成立的四个基本要件,即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一)自己的名称。为了明确交易对象和方便国家对法人的监管,法律要求法人实行“显明主义”,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必须具备自己的名称。法人设立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法人名称,但法律对法人命名进行适当干预。法人对自己的名称具有专有权。一般而言,法人名称具有以下限制:
其一,名称单一。一个法人仅能使用一个名称。
其二,警示原则,如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或存在有限公司字样,禁止非法人组织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三,要素限定。企业名称须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名称、组织形式等要素依次组成。
其四,公序良俗原则。法人所取名称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不得包含政党、党政机关名称等。
(二)组织机构。我国法人概念采取“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以法人的组织机构为法人的实在基础。为形成并贯彻法人的独立意思,法人须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团体意志的机构,如股东大会、会员大会等。对无意思机关的财团法人,其意思由捐助章程形成。执行机关,即执行意思法人机关的意思及意思机关的决议,对内管理法人内部所发生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机关。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以监督执行机关的具体活动为己任。
(三)住所。法人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它是法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地点,也是债务履行、诉讼管辖以及清算的地点。为确定与法人有关的民事关系及法律事实的空间要素,法律确定某一固定地点为法人的所在,即为法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营利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其住所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财产和经费。财产主要是针对营利法人而言的,而经费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法人的要求。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殊的公司类型,如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对其注册资本还有具体要求。
三、法人登记是什么主义
根据本条的文义,法人登记并不是要件主义,而是对抗主义,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股份变更、公司章程等登记事项,未经登记并非不生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故,未登记一方必须承担相对人“恶意”的举证责任,而非由相对人证明己方善意。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为对善意相对人有利的规范。
对抗效力的形成究竟以登记行为完成时为准,还是以公告时间为准,需要明确。因信息获取需要时间,如果仅以登记行为的完成即宣告法人登记事项具有对抗效力,于相对人明显不利。故原则上对抗效力的形成时间应以公告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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