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均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谢根生前尚欠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周大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谢根亲笔出具了欠条。2010年3月26日谢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谢根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谢根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刘金平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谢根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周大平系谢根生前木材加工厂的合伙经营人,谢根去世后,周大平继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厂,谢根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周大平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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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该偿还丈夫死亡遗留的债务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12妻子需要偿还丈夫留下的以下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妻子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是偿还丈夫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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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死亡债务应当由什么人继续承担死亡债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1、欠债人死亡,债务应当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也不需要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