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复议规定的执行效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0:10:31 87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书(1)

异议人:陈X,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台州市人。住台州市。

异议人:梁X:女,

异议人:阮X。男,1925年*月*日出生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椒执字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李X协助人民法院将阮Y的卖房款直接交付给人民法院,异议人认为,贵院要求李X协助执行的卖房款并不属于被执行人阮Y所有的,而是属于我们三异议人所有的,我们三异议人在2004年10月31日共同出资购买了座落在椒江区振兴小区的住宅,当时由陈X出资二万元,梁X出资十七万元,阮X出资十五万元。三异议人是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

振兴小区2-504室是现代中介因近日营业情况欠佳,为了赚中介费,由梁X出面购洽,首付定金五万元,由她们三合伙人梁X,陈X,阮小红各付出1,6666元。当时准备等市场形势好转马上转让的,但结果事与愿违,到了合约规定时间仍未能脱手,只好进行房产过户,但过户急需资金34万,经过洽商由梁X出资17万,陈X2万,阮小红爸爸阮X15万,至于房产过户人,当时考虑到梁X爱人在远洋轮工作,陈X家住乡下办手续不方便,所以共商后请阮小红的妹妹阮Y临时代理,因她单身日后办理转户手续方便,房产便用了了阮Y的名字。阮Y自离婚后一直下岗在家,前一阶段膳宿都在阮小红家,无经济来源,无力购房,这是实际情况请贵院进行调查了解,以事实为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购买该房屋的协议书也均不是由被执行人阮Y签字的,是分别由异议人梁X及陈X签字的。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解读,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按《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仍可对该财产进行查封。如果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该如何处理,本《通知》未作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形,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应当予以认真审查,及时依法纠正执行错误。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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