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
表面上看,否决的理由充分分析透彻,论证也铿锵有力,但仔细推敲,却仍有不少疑问无法解惑。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有没有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房屋成本价公开方式,二是商业秘密是否成了行政不作为的挡箭牌。
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暴利和公众难以负担的高房价,引发了类似三条建议的强烈呼吁,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加入,使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不给予答复和回应,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公众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直是相左的,主管部门的基本理由就是公开房屋成本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涉嫌违法,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和分歧,主要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到底站在什么立场上,如何看待目前的房市暴利和公众购房压力。如果只是站在房地产开发商的立场上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话,那么商业秘密难免变成行政不作为的挡箭牌。
事实上,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知情权是一对矛盾。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找到最恰当的临界点,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这不仅考验政府的民本意识,而且也考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在中国当前的房地产领域,一味强调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在这个领域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许多房地产企业还享受着国家优惠政策,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因此,决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就大讲特讲市场规律,而在争取土地资源时就大讲特讲公共利益和满足群众住房需要。
我们并不否认商业住房成本公开不当可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但也不能把所有形式的房价公开都列入侵犯商业秘密范围。显然,如果将房产企业的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价都公之于众的话,是有侵犯商业秘密之嫌的。但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决非这种公布方式,他们要求的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当然,难度是有的,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否决建议时的论证出发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他们对三条建议只进行了不可行性论证,为什么没有进行可行性论证呢?如果广东省建设厅换一种态度分析解决问题,也许会展现另一番美好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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